校纪校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校纪校规>>正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5-12-03 09:55  

陕师院党〔2015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融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与大学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基层党委(总支)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处级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落实专人抓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学校及各部门、院(系)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和干部,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院(系)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校务、院(系)务、处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开好校级及各部门、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部门、院(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认真开展以树立优良学术道德为核心的学风建设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学术道德教育。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

(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不正之风。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行为,属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应当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接受组织处理;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按规定的权限,组织或协助上级纪委做好查处工作;同时还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告上级组织。

第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党委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学校纪委的责任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工作。

(四)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党委会议事规则;坚持学校“三重一大”问题经党委会集体决策的制度;直接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和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

校长是抓好校内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和完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每年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直接负责分管部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五)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领导、监督和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所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参加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学校纪委书记责任

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校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好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参加所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负责所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八)基层党委(总支)书记责任

与基层党委(总支)所辖范围内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领导和检查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直接负责基层党委(总支)副书记、委员和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或组织所辖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上报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向所辖单位党支部书记和系副主任以上干部通报。

(九)院(系)长(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院(系)院长(主任)是本学院(系)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与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共同领导和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院(系)行政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本单位、院(系)副职和所分管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职能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十)基层党委(总支)副书记,各院(系)、部门副职责任

对所分管工作、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所分管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上级机关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履行职责不力的予以批评督促。

第十三条  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述职报告中,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履行责任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十五条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部门、院(系)党政级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和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实施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工作。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校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追究中的纪律处分工作,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纪委、监察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1126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