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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2014-05-23 12:34  

陕字[2004] 8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11月22日全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党员领导干部遇有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向其送钱,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不许“跑官要官”。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买官卖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尤其是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职”问题作为重点,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不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的职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开除党籍。

    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严肃查处。

    六、不许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凡省级部门、市、县党政领导乘坐的超标小汽车都要坚决清理,凡今年购买的超标小汽车一定要查清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七、不许违反规定多占公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多占公有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变通。多占的公有住房一定要清退,该纠正的一定要按政策纠正到位。拒不纠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 共 陕 西 省 委 

                                             20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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