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相关下载>>正文
陕西省纪委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5-23 12:55  

陕纪发【2006】24号

 

各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省委、省政府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纪委:

    据了解,由于党委集中换届,一批领导干部相继交流或提拔到新的工作岗位,突击购买小汽车,超标准配备小汽车问题在一些地方又有抬头,为加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准借换届之机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

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规定需要报废更新的,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应尽量在现有车辆中调配工作用车,确实需要购新车,必须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备案制度

市、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省纪委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严禁动用项目配套经费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小汽车,严禁领导干部“借用”、占用项目专用车辆。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标准

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中央“两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陕西省“两办”《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陕办发[2002]30号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吉普车,单位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必须坚持使用国产车,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严禁一人配备使用两辆或多辆汽车。

    各市(区)委、政府,省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继续违规购买超标小汽车,或借换届人员变动之机给领导干部超配或违反规定更换公务用车的,除对违规违纪所购车辆予以收缴外,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中共陕西省纪委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06年12月1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