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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要求
2014-09-30 15:45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及家人的婚庆、治丧、晋升、调动、庆生、升学、乔迁等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坚持从简、节约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严禁借机敛财。

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七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送礼金及贵重物品。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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